(2017)豫0402执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韩海颖与黄朋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海颖,黄朋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韩海颖,男,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黄朋举,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豫0402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黄鹏举所有的豫D×××××号宝马牌轿车、豫A×××××号路虎牌轿车予以保全。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黄鹏举所有的豫D×××××号宝马牌轿车、豫A×××××号路虎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武鹏飞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守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