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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韩海颖与黄朋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海颖,黄朋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韩海颖,男,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黄朋举,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豫0402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黄鹏举所有的豫D×××××号宝马牌轿车、豫A×××××号路虎牌轿车予以保全。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黄鹏举所有的豫D×××××号宝马牌轿车、豫A×××××号路虎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武鹏飞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守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