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魏晴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晴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21号罪犯魏晴,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2)马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魏晴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宣判后,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78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上诉人魏晴的判决。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魏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魏晴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东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