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廖文桂与深圳市一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积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桂,深圳市一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积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01号原告廖文桂,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吴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育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一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郑燕红。被告深圳市海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法定代表人沈浩。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玉光,广东品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天,广东品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积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冯水兴。委托代理人董玉光,广东品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桂菊,广东品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的上述原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文桂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文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文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 俊 辉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贝贝(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