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金文艳与姜淑芳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0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金文艳,女,68岁,汉族,无业。被申请人:姜淑芳,女,61岁,汉族,系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四合村小学退休教师。金文艳与姜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黑0521民初108号民事裁定,冻结姜淑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东平行路支行工资帐户(帐号:6217001060002518204)、金文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1万元定期储蓄存单(帐号:0303230521601411289)。金文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已经协商还款为由,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姜淑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东平行路支行工资帐户(帐号:6217001060002518204)的冻结;二、解除对金文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1万元定期储蓄存单(帐号:0303230521601411289)的冻结。案件申请费370.00元,由金文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