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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根祥、赵聪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祥,赵聪,赵云,郎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3194号申请执行人王根祥,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赵聪,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赵云,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郎燕萍,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王根祥与赵聪、赵云、郎燕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赵聪、赵云、郎燕萍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赵聪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4件,总标的约32万元;被执行人赵云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3件,总标的约36万元;被执行人郎燕萍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2件,总标的约15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75990.27元及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已支付的4000元从中扣除)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元、执行费104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3月10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赵聪、赵云、郎燕萍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王根祥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赵聪、赵云、郎燕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