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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14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华特北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隆达御威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华特北方化工有限公司,山西隆达御威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490号之二原告建平华特北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苏琴。被告山西隆达御威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茂。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华特北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隆达御威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华特北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隆达御威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5元,由被告负担(已给付),保全费7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永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