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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执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光与于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光,于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2345号申请执行人高光,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大连中顺船舶安装有限公司工人,住大连。被执行人于毅,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系普兰店市中心医院手术室护士,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高光与被执行人于毅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辽0214民初23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于毅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光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毅给付执行款1万元,对余款的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于毅的银行工资账户,待冻结金额达到本案标的额时予以提取。申请执行人高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2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政执行员  房成柱执行员  董恩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天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