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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文顺、陈文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顺,陈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顺,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文金,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陈文顺与陈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文金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桥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文金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桥支行10×××65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福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