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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4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国平与黄东然、钟礼荣、龙南县安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平,黄东然,钟礼荣,龙南县安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4民初151号原告:黄国平,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煌城、周达,广东广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东然,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被告:钟礼荣,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秋平,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南县安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法定代表人:袁菊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诚,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负责人:项德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平,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黄国平与被告黄东然、钟礼荣、龙南县安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赣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国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煌城、被告黄东然、被告钟礼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秋平、被告龙南县安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诚、太平洋财保赣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国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太平洋财保赣州支公司支付原告黄国平112万元交通事故赔偿金,不要求被告黄东然、钟礼荣、龙南县安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太平洋财保赣州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7日15时40分,被告钟礼荣驾驶赣XXXX**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和平县往龙南县方向行驶,因被告钟礼荣疏忽大意、超越前方车辆后突然向右转弯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致使被告黄东然驾驶搭载原告黄国平的粤XXXX**摩托车发生碰撞,将原告碰撞倒地,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钟礼荣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黄东然与原告不承担责任。经查实,被告龙南县安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系被告钟礼荣驾驶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河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7天。出院后东江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伍级伤残。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项目包括:1、医疗费:44015元。(含2800元购买人血白蛋白费用);2、后续治疗费:参照假肢安装建议,每四年更换一次至原告75周岁,原告现年47周岁,须更换次数为7次。(1)48000元/次×7次=336000元;(假肢更换费,含首次安装假肢费用);(2)假肢调整、维护费用:28年×8%×48000元=107520元。3、残疾赔偿金535837元[44653.1元/年(深圳市标准)×20年×60%];4、护理费:44653.1元/年÷365天=122.34元/天(1)住院护理费4526.5元(122.34元/天×37日×1人);(2)假肢装配期间训练期的护理费34255元(7次×122.34元/天日×40天);(3)假肢维修期间训练期的护理费34255元(28次×10天×122.34元/天);5、住院伙食费(1)住院期间的伙食费3700元(100元/天×37天);(2)假肢装配期间训练期的伙食费22400元(7次×40天×80元/人);(3)假肢维修期间训练期的伙食费22400元(28次×10天×80元/人);6、营养费5000元;7、住宿费(1)假肢装配期间训练期的住宿费:7次×40天×100元/人=28000元;(2)假肢维修期间训练期的住宿费:28次×10天×100元/人=28000元;8、伤残鉴定费1800元;9、交通费2000元;(往返于和平县、深圳及河源);1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11、误工费21167元[5000元/月÷30天×(37天+90天)];假肢首次装配期间的误工费6667元(5000元/月÷30天×40天)。以上十一项赔偿项目共计1267542元,上述赔偿费用在被告太平洋财保赣州支公司承保的保险额度内承担,即被告太平洋财保赣州支公司须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12万元。被告太平洋财保赣州支公司辩称,一、我司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及车辆投保情况没有异议,我司于事故发生后已垫付原告的10000元医疗费应从赔偿款中扣除。原告主张安装假肢费用问题,我司认为广州优邦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对黄国平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假肢)出具的证明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广州优邦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只是一个生产装配企业,不具有鉴定资质,故对其作出的证明不予认可,对假肢装配费用应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赔偿项目与数额由法院依照有效证据依法认定。被告钟礼荣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及车辆投保情况没有异议,钟礼荣已经赔付给原告15000元原告或保险公司应予退还。被告黄东然、龙南县安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发表答辩意见。原告黄国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11月27日15时40分,被告钟礼荣(持B2E类驾驶证)驾驶赣XXXX**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从和平县俐源镇李田村往江西省龙南县方向行驶,当行至俐源镇李田村(Y193线2KM+150M)时,由于被告钟礼荣驾车疏忽大意、超越前方车辆后突然向右转弯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致该车与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告黄东然驾驶并搭载原告黄国平的粤XXXX**号两轮摩托车乘客黄国平的身体相碰触,造成原告黄国平倒地后被货车碾压受伤的交通事故。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和公交认字[2016]第007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钟礼荣驾驶车辆疏忽大意、超越前方车辆后突然向右转弯妨碍正常行驶的摩托车,是交通事故形成的根本原因,其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黄东然及原告黄国平不负此事故责任。原告黄国平受伤后立即被送到俐源卫生院、和平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情较重,原告接着被送往河源市人民医院救治,河源市人民医院对原告诊断为:1、左下肢毁损伤;2、失血性休克。原告住院治疗37天后出院,出院医嘱:1、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2、住院留陪人1人;3、加强功能锻炼;4、随诊。用去医疗费用41214.74元(其中俐源卫生院343.5元、和平县人民医院815.35元、河源市人民医院40055.89元)。家属自行在腾润医疗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人血白蛋白费用2800元。2017年1月8日,配制义肢机构“广州优邦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对黄国平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假肢)出具证明:经诊断该患者适合装配国产普通适用型左大腿假肢一具,价格为人民48000元。使用周期及年限:(一)该款假肢使用寿命为肆年,患者需每肆年更换一次;(二)每年应适时进行调整、维护,每年调整、维护费用为该款假肢总价的8%;(三)假肢初次装配训练期为40天;以后更换假肢训练期为40天,后续每年调试维修训练期为10天。装配、更换、调试维修训练、期间需陪护一人,住宿费为每天100元/人,伙食费为每天80元/人;(四)残疾辅助器具假肢更换赔偿期限至伤者年满80周岁。2017年2月22日,广东东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受和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对原告黄国平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国平因车祸致伤,左下肢股骨大粗隆下18CM以远缺失评定为伍级伤残,用去伤残鉴定费18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钟礼荣赔付给了原告15000元,被告太平洋财保赣州支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用10000元。另查,原告黄国平是和平县俐源镇李田村人,属农业户籍。自2014年11月起至事故发生前在深圳市安普兴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从事司机职务。被告钟礼荣驾驶的驾驶赣XXXX**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支配使用人是钟礼荣,挂靠在被告龙南县安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运输经营。赣XXXX**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赣州支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两份保险期间均为2015年11月28日0时起至2016年11月27日24时止。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及赣XXXX**号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钟礼荣将其实际支配的赣XXXX**号肇事车挂靠在被告龙南县安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经营,龙南县安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每月收取钟礼荣100元挂靠经营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被告钟礼荣与龙南县安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因为赣XXXX**号肇事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赣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告太平洋财保赣州支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如仍有不足,由被告钟礼荣与龙南县安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黄国平损失数额如何确定。原告提交的《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安普兴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可以证实原告自2014年11月起至事故发生前在深圳市安普兴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从事司机职务。原告黄国平虽是农业户籍,但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在计算原告的损失数额时可按深圳市居民的标准对待。因此,原告黄国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核定如下:一、医疗费41214.74元。其中俐源卫生院343.5元、和平县人民医院815.35元、河源市人民医院40055.89元。原告主张购买人血白蛋白的2800元为医疗费,但其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原告确需在院外购买人血白蛋白的证明,故不予支持;二、住院伙食费3700元。原告住院治疗37天,伙食费可按每天100元的标准计付;三、营养费5000元。事故致原告五级伤残,且有医疗机构需加强营养的意见,原告要求5000元营养费予以支持;四、误工费15529.94元。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因原告定残的时间在2017年2月22日,而2017年1月3日的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即原告的定残时间早于医院医嘱全休期间的最后一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故原告的误工时间应为住院治疗的37天加出院后全休的90天,共计127天。原告提供的由深圳市安普兴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及每月的工资表,证明原告的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但其工资表的形式存在瑕疵,不予认定。但鉴于被告对原告在深圳市居住生活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收入状况可依深圳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4633.3元的标准计算。所以,原告的误工费为15529.94元(44633.3元/年÷365天/年×127天)。原告在假肢装配期间已经评残,且计付了残疾赔偿金,不能再支付误工费,原告要求支付假肢装配期间的误工费不予支持;五、护理费2920.67元。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河源市人民医院出院医嘱中明确载明原告住院期间陪护1人,庭审时原告自认由其属农业户籍的儿子黄宇护理,但未能提供黄宇有固定收入的证据,将参照广东省农业平均工资28812元的标准计算护理费。即护理费应为2920.67元(28812元/年÷365天/年×37天);六、残疾辅助器具费588524.72元。广州优邦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是经广东省民政厅认定的具备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资格的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的规定,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广州优邦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对黄国平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假肢)出具《证明》可以作为认定原告安装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依据。被告太平洋财保赣州支公司要求对假肢装配费用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允许。据此,结合原告黄国平现年47周岁的情况,其主张每四年更换一次至75周岁,须更换7次予以支持。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广州优邦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的意见确定如下:1、假肢费336000元(48000元/次×7次);2、28年中假肢每年调整、维护费用107520元(48000元/年×8%×28年);3、假肢装配、调试维修训练期间的护理费44204.72元。其中装配期间的护理费22102.36元[(28812元/年÷365天/年)×40天/次×7次)];调试维修训练期间的护理费22102.36元[(28812元/年÷365天/年)×10天/次×28次];4、假肢装配、调试维修训练期间的伙食费44800元。其中假肢装配期间的伙食费22400元(80元/天×40天/次×7次);假肢调试维修训练期间的伙食费22400元(80元/天×10天/次×28次)。支持了原告假肢装配维修训练期间的护理人员的护理费,不能再重复支持护理人员的伙食费;5、住宿费56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天100元,住宿费分为两部份,一是假肢装配共七次每次训练40天期间的住宿费28000元(100元/天×40天/次×7次);二是假肢28次每次训练10天调试维修训练期间住宿费28000元(100元/天×10天/次×28次)。七、交通费1000元。原告虽然没有提供交通费发票,但考虑原告受伤后在异地即河源市人民医院治疗37天的情况,原告主张2000元交通费过高,酌定支持1000元交通费;八、残疾赔偿金535599.6元。残疾赔偿金根据事故造成原告五级伤残情况,按照广东省2015年深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44633.3元的标准计算20年为535599.6元(44633.3元/年×20年×60%)。原告主张按可支配年收入44653.1元的标准计为535837元依据有误,予以纠正;九、鉴定费1800元。原告为确定其伤残程度用去伤残鉴定费,有原告提交广东东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发票证实,予以认可;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五级伤残,给原告的今后生活造成极大影响,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黄国平医疗费用损失49914.74元,伤残费用损失1175374.93元,共计1225289.67元。因被告钟礼荣驾驶的赣XXXX**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赣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告太平洋财保赣州支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损失1万元(已经支付),伤残费用损失11万元,交强险限额赔付后不足部分由太平洋财保赣州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付100万元。仍有不足的105289.67元,本应由被告钟礼荣与龙南县安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赔偿,但因原告明确表示已收到被告钟礼荣赔付的15000元,现不再要求被告钟礼荣与龙南县安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其自愿放弃实体权利的行为,予以允许。对于诉讼费负担问题,《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被告太平洋财保赣州支公司应承担败诉部分的诉讼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参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黄国平人民币11万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黄国平人民币100万元;三、驳回原告黄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计7440元,由原告黄国平负担6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3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