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4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余俊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余俊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桂林市中山中路2号。被执行人余俊达,男,汉族,1981年12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2016)桂0304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余俊达的财产,到位金额202309.14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凯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