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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2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生胜诉刘金元、刘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胜,刘金元,刘忠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193号原告:刘生胜,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海省都兰县。被告:刘金元,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包特。被告:刘忠元,男,现住青海省都兰县。原告刘生胜与被告刘金元、刘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刘生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生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刘生胜负担。审判员  陈向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卓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