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68号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零七十元,减半收取七千零三十五元,由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晰昕审 判 员 彭文毅审 判 员 刘炫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 蕾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