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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霍清明与何华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清明,何华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霍清明,何华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16号原告:霍清明,男,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华定,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本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市焦东南路3368号邮政大厦1楼部分和11、12楼。法定代表人:范学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国喜,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现住本市山阳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霍清明诉被告何华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清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清明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清明负担。审 判 长  赵民人民陪审员  许妍人民陪审员  申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苗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