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树群、聂宗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群,聂宗德,厦门市鸿业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581号申请执行人:王树群,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聂宗德,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厦门市鸿业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涌泉工业园4号楼(J3厂房)四楼,公民身份号码05835856-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树群与被执行人聂宗德、厦门市鸿业达服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王树群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11执5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