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贾洪年、陈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洪年,陈磊,林吉强,毕东锋,孙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042号申请执行人:贾洪年,男,生于1962年2月15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陈磊,男,生于1980年8月1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林吉强,男,生于1981年11月3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毕东锋,男,生于1981年6月1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孙洪波,男,生于1979年7月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洪年与被执行人陈磊、林吉强、毕东锋、孙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陈磊与申请执行人贾洪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陈磊扫协议履行不再对本案承担责任,另三个被执行人林吉强、毕东锋、孙洪波未找到其下落,经查询执行查控系统未查到有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