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廷森、张恒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廷森,张恒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208号申请人:曹廷森,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尧,天津宸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恒干,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曹廷森与被申请人张恒干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曹廷森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恒干名下价值13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曹位然提供其所有的天津市津南区的房屋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恒干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