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品发电子商务商行、向卫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品发电子商务商行,向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7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品发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B区**幢*单元。经营者石义超。被执行人向卫国,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关于申请人义乌市品发电子商务商行与被执行人向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浙0782执275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向卫国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向卫国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向卫国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2755号之一义乌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品发电子商务商行与被执行人向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27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相关手续在你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向卫国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附:(2017)浙0782执27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