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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刚与陈光华、龙建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刚,陈光华,龙建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1831号申请执行人梁刚,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陈光华,男,汉族,1963年9月1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龙建琴,女,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梁刚与被执行人陈光华、龙建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刚依据(2015)足法民初字第072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324835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四查”工作以及最高法院“总对总”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光华、龙建琴在重庆市大足区有房产,但该房产已设置抵押,故暂时不能处置兑现,因被执行人陈光华未按法律规定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光华予以司法拘留。之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20万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渝0111执183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代理审判员  宋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懿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