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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游翠琴与郑美云、郑启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翠琴,郑美云,郑启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309号原告:游翠琴,女,汉族,1948年2月7日出生,住古田县。被告:郑美云,女,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古田县。被告:郑启淋,男,汉族,1957年8月30日出生,住古田县。原告游翠琴与被告郑美云、郑启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翠琴、被告郑启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美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游翠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郑美云、郑启淋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为25200元,算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郑美云、郑启淋于2013年10月29日向其借款40000元,2013年12月17日借款10000元,2014年8月29日借款20000元,共计借款70000元,上述借款均约定月利息按2%计算。现利息已支付至2015年7月31日,借款本金70000元及2015年8月1日以后利息,经催讨未偿还。郑启淋答辩称,虽然所借债务发生于郑美云与郑启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系郑美云以个人名义所借,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投资经商经济活动,仅有的经济适用房也是依靠儿子资助交清房款;郑美云长期具有赌博恶习,被公安机关处罚两次,且在2013年10月29日借款当日就被公安机关处罚,郑美云借款系用于赌博;借款时,其并没有签名认可,且对借款并不知情。郑美云借款与其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驳回要求其承担债务的诉讼请求。郑美云未答辩。本院认为,郑美云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游翠琴提供的证据三张借条(2013年10月29日40000元、2013年12月17日10000元、2014年8月29日20000元),真实、合法、有效,且郑启淋亦确认借款签名系郑美云本人所写,可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可证明郑美云向游翠琴借款共计70000元;借款40000元双方书面约定“月头交利息800元”,应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0000元及10000元借款,未书面约定利息,游翠琴也未能举证双方口头曾约定有利息,游翠琴要求借款利息,理由依据不足;郑美云与郑启淋于1984年1月5日登记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债务发生于郑美云、郑启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郑美云曾因赌博被治安处罚,但不能由此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赌博;郑启淋提供的建设银行转账记录,系与案外人谢泽杰的款项来往,与本案借款并无关联,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郑美云借款后未偿还,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游翠琴要求偿还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借款40000元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不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亦予以支持,借款30000元未约定利息,不予支持。借款及利息系郑美云、郑启淋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郑美云、郑启淋共同偿还。郑美云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郑美云、郑启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游翠琴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关利息(按本金40000元,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8月1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计1090元,由郑美云、郑启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贺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丽容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