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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华芷萱毛凤娟与周琳黄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芷萱,毛凤娟,周琳,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华芷萱,女性,汉族,1997年0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执行人:毛凤娟,女性,汉族,1967年0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周琳,女性,汉族,1974年06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黄强,男性,汉族,1974年0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华芷萱、毛凤娟与周琳、黄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琳,黄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芷萱,毛凤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达成和解,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4执2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