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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汤洪山与刘艳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洪山,刘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财保43号申请人汤洪山。被申请人刘艳军。申请人汤洪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艳军名下的位于新浦区新南一街健康北路2号三单元401室的房产(丘号:242078-204)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DM201732070000000124)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艳军名下的位于新浦区新南一街健康北路2号三单元401室的房产(丘号:242078-204)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汤洪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