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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东阳市白云新运陶瓷加工点、葛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阳市白云新运陶瓷加工点,葛飞,王荔华,朱园连,董国营,东阳市国际建设装饰城意特陶陶瓷商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白云新运陶瓷加工点,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营者:吴书汉。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国洪,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飞,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荔华,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园连,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国营,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国际建设装饰城意特陶陶瓷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国际建设装饰城B8区*******号。经营者:金贤金。上诉人东阳市白云新运陶瓷加工点因与被上诉人葛飞、王荔华、朱园连、董国营、东阳市国际建设装饰城意特陶陶瓷商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东阳市白云新运陶瓷加工点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阳市白云新运陶瓷加工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晔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