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天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杨宏波支付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杨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2执53号申请执行人天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宏波,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天镇县玉泉镇平安里北大街后库巷005号。身份证号:14022219800611001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罚金纠纷执行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22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致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查询,结果无存款,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晋0222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然审判员 胡长春审判员 史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鹏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