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7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7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街1958号。法定代表人:董春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一路167号。法定代表人:秦红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津0116执74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于2017年1月10日、1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保税区海滨十一路167号、南开区红旗路152号房地产两处。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地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保税区海滨十一路167号房地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南开区红旗路152号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瑞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