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4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松林与徐龙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林,徐龙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4323号原告:陈松林,男,1984年01月0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荣,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龙妹,女,1948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陈松林诉被告徐龙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陈松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松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全炜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韫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