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任广赞与韩根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广赞,韩根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971号原告:任广赞,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特别授权),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根锁,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原告任广赞与被告韩根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任广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广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任广赞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