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任广赞与韩根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广赞,韩根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971号原告:任广赞,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特别授权),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根锁,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原告任广赞与被告韩根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任广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广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任广赞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