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3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李昌芬与安定至普洱(团结)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芬,安定至普洱(团结)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文井镇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248号原告:李昌芬,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桥富,男,系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定至普洱(团结)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李大超,系该指挥部指挥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自章云,男,系云南银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定至普洱(团结)公路一期(景东至文东段)四合同土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621068L。法定代表人:陈文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忠,男,系云南银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文井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福,系该镇镇长。原告李昌芬诉被告安定至普洱(团结)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定至普洱(团结)公路一期(景东至文东段)四合同土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景东彝族自治县文井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芬撤诉。本案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计935元,由原告李昌芬负担。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银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