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敦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敦宏,肖火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敦宏,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火娣,女,1969年3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陈屏、詹秀珠银行账户余额43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