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美耐家具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第一医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美耐家具有限公司,南京市第一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财保15号申请人:美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王宪朋,美耐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祥,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昆,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京市第一医院,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68号。申请人美耐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市第一医院名下5000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立案,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市第一医院名下50000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李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