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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姚淑珍、唐志平、姚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姚淑珍,唐志平,姚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李昌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卓,男,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姚淑珍,女,汉族,生于1959年5月15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唐志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3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姚顺,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姚淑珍、唐志平、姚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淑珍、唐志平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姚淑珍所有的川RBXX**号陆慷光洋牌小轿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唐志平所有的川RAXX**号凌派牌小轿车一辆;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