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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何金容与正安县一九八零迪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容,正安县一九八零迪厅,侯俊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829号原告何金容,女,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正安县一九八零迪厅。经营者李世军。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西门桥头。第三人侯俊吉,男,苗族,1983年1月9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何金容与被告正安县一九八零迪厅、第三人侯俊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何金容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金容承担。审判员  谭永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