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其会、邹招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会,邹招波,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爱群,金建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995号申请执行人王其会,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被执行人邹招波,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明泽广场A座8楼西南角。法定代表人:金爱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金爱群,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金建槐,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其会与被执行人邹招波、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爱群、金建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进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金建槐所有的位于桥头镇桥东南大街164号的房屋(房产证号:03××72),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金建槐所有的位于桥头镇金村桥西北路的房屋(房产证号:03××04),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邹招波、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爱群、金建槐的执行款4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尤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