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6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楼晓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楼晓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513号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西四路4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61967P。法定代表人:武小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涓,重庆远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军,重庆远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晓天,男,汉族,1989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楼晓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