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1565陈陆华与徐亚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陆华,徐亚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565号原告:陈陆华,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润民,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亚军,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70377707K,住所地盐城市府西路1号。主要负责人:马吉良,该公司经理。原告陈陆华与被告徐亚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陈陆华以其与被告徐亚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陆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陆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陆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