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3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香兰、黄爱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香兰,黄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7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香兰,女,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黄爱平,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香兰与被执行人黄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黄爱平尚欠申请执行人徐香兰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55元,申请执行费95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