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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01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全林与赛买提·卡斯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林,赛买提·卡斯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701民初280号原告张全林,男,52岁,1964年5月20日,汉族,地址:博乐市,联系方式:138XX****XX被告赛买提·卡斯木,男,维吾尔族,地址:博乐市,张全林诉赛买提·卡斯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古力巴哈尔(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全林诉称,。被告赛买提·卡斯木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古 力 巴 哈 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古丽娜孜·吐鲁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