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634号原告靳某,女,1992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张某,男,1987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世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超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