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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长江申请执行王海艳、李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江,王海艳,李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江被执行人王海艳被执行人李挨平我院受理的刘长江申请执行王海艳、李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革审判员  康丽芹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