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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汉庆、贾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庆,贾保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52号申请执行人:王汉庆,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执行人:贾保华(贾宝华),男,197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聊城市东昌东路15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汉庆与贾保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保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8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远锋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荣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