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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曾令奎诉黄建、王志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令奎,黄建,王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曾令奎被执行人:黄建被执行人:王志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曾令奎申请执行黄建、王志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00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