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原告贾宝生与被告郎选茂、祁县利达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刘志远、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宝生,郎选茂,祁县利达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刘志远,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463号原告贾宝生,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平定县。委托代理人甄晋生,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选茂,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被告祁县利达运输队。负责人武志康,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负责人李建宝,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远,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平定县。委托代理人陈富荣,阳泉市平定县冠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马钊,经理。被告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负责人梁海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平,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抗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文晋,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宝生与被告郎选茂、祁县利达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刘志远、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贾宝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宝生撤回对被告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邓 捷人民陪审员 李丽霞人民陪审员 孙彦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辛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