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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与李瑞卿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李瑞卿,潘瑞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253号之一申请人: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龙泰建材城56号。法定代表人:赵吉成,厂长。被申请人:李瑞卿。被申请人:潘瑞净。担保人:李连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诉被告李瑞卿、潘瑞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李连合名下车牌号为鲁NGQ1**小型路虎越野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法律规定: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李连合名下车牌号为鲁NGQ1**小型路虎越野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