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8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冉伟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27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伟国,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县,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19日被取保候审并释放。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冉伟国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永川区永青桥往“维诗卡”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红河大道棠城公园路段时被执勤的交巡警现场查获并带往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冉伟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50mg/100ml。被告人冉伟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该犯罪事实。被告人冉伟国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适用缓刑;在9000元至11000元的幅度内并处罚金。被告人冉伟国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被告人冉伟国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伟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菊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