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终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聚汇嘉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东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聚汇嘉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东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聚汇嘉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862714-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瑞路780-1604。法定代表人:是建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东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47204-1,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法定代表人:方守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梅君,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无锡市聚汇嘉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东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5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根据上诉人无锡市聚汇嘉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诉状提供的地址,于2017年4月10日向上诉人无锡市聚汇嘉纺织品有限公司邮寄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无锡市聚汇嘉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939元。上诉人无锡市聚汇嘉纺织品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无锡市聚汇嘉纺织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潘 婷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涵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