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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民催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76上海林格不锈钢铆钉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林格不锈钢铆钉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1民催76号申请人:上海林格不锈钢铆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和桥村和桥路588号。法定代表人:魏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凤华,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上海林格不锈钢铆钉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林格不锈钢铆钉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29048532,面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21日,出票人为常州中隆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英凯塑料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南农商行新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林格不锈钢铆钉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上海林格不锈钢铆钉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丽娜人民陪审员  孙伟英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颜亮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