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5民初83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4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宁武县凤凰镇胭脂村人,农民,现住神池县虎鼻乡山口村。身份证号:xxx。被告池某,男,1981年12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宁武县凤凰镇胭脂村人,内蒙古自治区东博煤矿工人,现住宁武县城内万佛洞。身份证号:xxx。原告王某与被告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池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3月份认识,同年9月按照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10年7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9月22日生育女儿池莉蓉。原告因家庭琐事与被告发生争吵,于2014年11月19日离家出走至今。现女儿池莉蓉随被告生活。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池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女儿池莉蓉随被告池某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三、原告王某有随时探视的权利;四、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王某负担150元。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素忠审判员 :崔爱芳审判员 :赵宇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郭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