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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武汉亚华电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武汉亚华电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95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武汉亚华电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武汉亚华电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7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已全部受偿,此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7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