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丁言珍、叶爱珍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言珍,叶爱珍,郭振光,邵曼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言珍,女,汉族,1946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叶爱珍,女,汉族,1951年8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郭振光,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回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邵曼曼,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丁言珍、叶爱珍与被执行人郭振光、邵曼曼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8万元及利息。本院在另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小型汽车,但未能查找到车辆下落,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多套房产,但本院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