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铁建金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2执异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号,组织机构代码60610297-6。法定代表人:尚云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川中铁建金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8753065Q。法定代表人:王小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升,该公司重庆分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在本院执行四川中铁建金桥建设有限公司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对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2执665号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称,2017年3月20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2执665号执行通知书,要求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920076元及利息、诉讼费6500元及案件执行费11666元。2017年3月16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2014)渝北法民执1016号执行裁定书,已就本案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代位执行,划扣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64096元,导致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已无法全部履行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2执665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事项,现请求对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2执665号执行通知书进行部分履行。异议人(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2014)渝北法民执1016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标准回单复印件。本院查明,2017年3月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82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中铁建金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2017)黔0382执665号案。被执行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中铁建金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920076.2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0元及执行费11666元,共计938242.2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的存款938242.26元,并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4月10日异议人(被执行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已就本案对其代位执行664096元,导致异议人已无法全部履行本案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四川中铁建金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中又系被执行人,且尚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82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四川中铁建金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的存款938242.26元的行为并无不当,且该款至今仍被全额冻结。虽然异议人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扣划了异议人在建设银行哈尔滨道里支行账号××××××××××××××××的存款664096.00元,但本院冻结异议人的银行存款在2017年3月9日,早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的划拨。异议人(被执行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已代位执行案款664096元,可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本院在执行案件中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故异议人(被执行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对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2执665号执行通知书进行部分履行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 君审判员 王明远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