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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27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涵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