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27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涵影 百度搜索“”